生活中的民法典|言语骚扰也构成性骚扰,有人被判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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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性骚扰”,你会想到什么?“咸猪手”、偷拍、猥亵?日前,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性骚扰案宣判,明确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被告判赔近10万元。

据悉,原被告双方在某公司同部门工作。自2019年8月起,被告频繁拨打原告电话、不断发送内容淫秽低俗、黄色暴力的骚扰微信、短信,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还采取偷窥、尾随等方式对原告实施性骚扰。2020年3月,忍无可忍的原告将此事向公司反映,应公司要求,被告写下保证书。同年5月,被告又开始连续拨打骚扰电话,后经医疗机构诊断,原告患上了抑郁症,情绪严重焦虑。

2020年8月,原告开始定期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同时因怕与被告有工作上的交集,原告不敢回去上班。在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

今年3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做书面赔礼道歉。

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蒲虎表示,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说起性骚扰大家都想到的是公共场合一些譬如咸猪手的肢体行为或肢体语言。

而今年1月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则对性骚扰行为做了明确且详尽的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民法典》实施后,针对性骚扰行为的保护范围也从原先针对妇女扩大至全体公民

此外,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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