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个人有隐瞒疫病史、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严格采取措施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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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鉴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依法按照程序规定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该授权规定既有利于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采取更加有效、灵活的临时性防控措施,同时,也对其制定的措施提出了限制和要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黄智刚表示。

《决定》明确,全社会应当共同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实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为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结合四川实际,《决定》规定,要充分发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拓展“天府通办”服务内容,积极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要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切实做好恢复正常工作、生产和教学后疫情防控。

考虑到四川省农村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众多,农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决定》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农村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挖掘农村本土医疗资源,整合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医疗力量,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和防疫宣传,开展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健康检测,落实农村疫情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止再次污染,《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疫情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报告关系防控措施和防控效果。为此,《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同时强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依法依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的有关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决定》还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特别强调,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格采取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制定出台这个《决定》,对于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生产和生活有序进行,形成万众一心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具有紧迫而重大的现实意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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